传播别人隐私视频法律怎么处理会判什么罪和会判几年刑?把秘密相片传到网上会受法律责任吗

传播别人隐私视频法律怎么处理会判什么罪和会判几年刑?



1、传播别人隐私视频法律怎么处理会判什么罪和会判几年刑?

如果将他人的隐私视频向他人传播3百至6百人次以上,或者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话,那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1般会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如果是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话,那么对犯罪分子应该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满足4个犯罪构成要件。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比如各种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报纸、录音带、淫秽玩具、雕刻有淫秽文字还有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其次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录音带、影片、录像带或者是其他的淫秽物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然后是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1般主体,也就是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最后是主观要件,该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凡事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总的来说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但是如果是过失的话,那么就不构成本罪。 【个人建议】 在判断是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时候要严格的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像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还有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都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百6十4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把秘密相片传到网上会受法律责任吗



2、把秘密相片传到网上会受法律责任吗

可能构成犯罪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1、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1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1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2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1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1个地方运输到另1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1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1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1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8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1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1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1要件。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1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1弥补后1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4、处罚   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5、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3百6十4条第1款、第4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3百6十6条单位犯本节第3百6十3条、第3百6十4条、第3百6十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自己录制视频出售,违法吗?(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下)



3、自己录制视频出售,违法吗?(请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下)

这个需要证明视频里的内容是否为以牟利为目的的淫秽卖淫之类的违法内容。 法律分析 本罪的主体为1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1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 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 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1要件。 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1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1弥补后1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百6十3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小学生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4、小学生要知道哪些法律知识

小学生必知的法律知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1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1

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1

1、伤害罪。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1

2、施打、吸用麻醉药品。所谓的『麻醉药品』就是指『毒品』,因为错误的使用麻醉药品,会影响身体的健康,因此,除了在医院由医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麻醉药品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虽然本身没有吸毒,但若有贩卖麻醉药品,也是犯法的行为。1

3、赌博罪。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性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性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1

4、毁坏公共设施罪。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1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1

6、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1

7、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十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1

8、《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

9、《通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第4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1)学生乘车时应该注意的安全:

1、头部、手不要伸出车窗外;

2、上、下车不要拥挤;

3、不要强行搭乘机动车;

4、乘车时不要向车外乱扔东西。

6、坐在前排的人不要与司机聊天,影响司机安全驾驶……(2)学生行走时应该注意的安全:

1、靠右侧靠边行走;

2、在公路上不要追跑、玩游戏、打球等;

3、横穿公路时,要前后观看清楚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横行斑马线或天桥的地方,要走斑观线或天桥,不要闯红灯!

4、不要向过往车辆抛杂物……2

0、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艳照发多少或怎么定义是否触犯法律?



5、艳照发多少或怎么定义是否触犯法律?

传播淫秽物品罪

1、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1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1、播放行为,1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2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1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1个地方运输到另1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1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1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1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8、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8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1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1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3、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1要件。 (2)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1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1弥补后1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4、处罚 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5、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3百6十4条第1款、第4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3百6十6条 单位犯本节第3百6十3条、第3百6十4条、第3百6十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 行为之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12.17 法释〔1998) 30号) 依照刑法第3百6十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6条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2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十条、第十1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8条、第十条、第十2条、第十3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百6十4条第4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3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依照刑法第3百6十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1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1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百6十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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